要约中规定‘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是否可行?
我收到一个要约,里面写着‘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我不太理解这种规定合不合法,要是我没及时提出异议,会不会就默认我接受要约内容了?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这种要约规定是怎么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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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要约中规定“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是否可行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一般情况下,要约中规定“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承诺应当是受要约人以明确的方式作出同意要约的表示。而单纯的沉默或者不作为通常不能被视为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也就是说,只有在两种特殊情况下,沉默才可能被视为承诺。 第一种情况是根据交易习惯。例如,在长期的商业往来中,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一方发出某种要求后,另一方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就视为同意。这种基于双方长期交易形成的默契和习惯,法律是认可的。 第二种情况是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比如要约中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可以通过特定的行为来表示接受,而不需要另行通知。如果受要约人按照要约的要求实施了该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作出了承诺。 所以,如果要约中仅仅单方面规定“如无异议则视为接受”,而不存在上述两种特殊情形,受要约人即使没有提出异议,也不能被强制认定为接受了要约。因为法律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让一方随意通过不合理的规定来限制另一方的权利。总之,判断这种规定是否有效,关键要看是否符合交易习惯或者要约是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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