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商拒签合同是否有理由?


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商拒签合同是否有合理理由,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招标和投标的基本法律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中标通知书则属于承诺,意味着合同成立的关键环节完成。一般情况下,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如果中标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那么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中标商拒签合同可能存在合理理由。比如,如果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中标结果不公正,像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或者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恶意串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中标商基于评标过程违法而拒签合同,是有合理依据的。 再比如,如果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出现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中标商无法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那么拒签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有合理理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外,如果招标文件中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中标商在发现后拒签合同也可能具有一定合理性。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和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中标商拒签合同是否有理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