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不同意是否可行?


征地拆迁不同意是否可行,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征地拆迁是合法且为了公共利益进行的,并且已经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告了,那么通常不能完全拒绝。比如《土地管理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这意味着不管是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只要是基于公共利益且合法合规,不能因个人不同意而阻止拆迁工作开展。 不过,在这个过程中,被拆迁人有权利争取合理补偿。如果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比如补偿标准没达到法律规定或者市场行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权益。例如,不能随意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因为一旦签订,就会受到协议约束,事后反悔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还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裁决或复议,甚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主张自己的诉求。 但如果既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又拒绝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政府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像《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如果征地拆迁本身不合法,比如没有征地批文等,那么被拆迁人是可以拒绝的。《土地管理法》明确了不同类型土地征收的审批主体和程序,没有依法审批,征收行为就是违法的。 总之,在征地拆迁中,要先判断其合法性以及是否基于公共利益,再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权益。 相关概念: 公共利益: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像修建学校、医院、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就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需求。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