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证是父亲的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要明确,一般来说,如果土地证登记在父亲名下,单纯从登记角度,土地权益初始是属于父亲的,并不直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会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均属于同一经济组织成员,并且是在土地二轮承包前就结成婚姻。即便签署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时只用了夫妻其中一方名义,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该方被视为户主,但实际上夫妻两人都共享所分配的土地,并且都被列为家庭人口,那么这种情况下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质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另外,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按照“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精神,夫妻双方对承包土地除无处分权外,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实际上夫妻双方对承包土地是一种准共有(无所有权的共有)。也就是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要是不符合上述特殊情况,只是土地证在父亲名下,夫妻没有特殊权益关联,那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土地是父亲婚前取得且一直由父亲独立经营管理等情况。 相关概念: 准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共同享有权利的共有,这里就是夫妻对没有所有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共同享有权利。 家庭联产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