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是要式行为吗?
我最近在了解留置权相关知识,不太清楚留置权是不是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好像是有特定形式要求的行为,那留置权在设立、行使这些过程中,需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呢?想搞明白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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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搞清楚留置权是否为要式行为,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是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行为。比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通常就需要书面形式,这就是要式行为的一种体现。 而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留置权的成立并不以特定的形式为要件。它的成立主要基于法定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这些法定条件,留置权就依法成立,不需要像要式行为那样有特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支付运费,承运人依法留置托运的货物,此时留置权就成立了,并不需要额外的特定形式。 所以,留置权不是要式行为,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法定担保物权,其成立的关键在于法定条件的满足,而非特定形式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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