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单方面称售卖无中文产品与他无关是否合理?


在探讨商家单方面声称售卖无中文产品与自己无关是否合理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概念。所谓无中文产品,指的是进口商品或者部分特殊商品没有按照我国规定标注中文标签、说明书等信息。这其中涉及到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就是产品标识义务。产品标识义务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按照法律规定,在产品上标注必要的信息,以便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相关情况,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我国有多项法律对产品标识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要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对于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商家负有确保所售商品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识的义务。商家单方面声称售卖无中文产品与自己无关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当商家售卖无中文产品时,就已经违反了产品标识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以,消费者在遇到商家售卖无中文产品且商家推卸责任的情况时,不必惊慌,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要求退款、赔偿等。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投诉,或者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