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告知未告知是否属于欺诈?
我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对方有一些情况按照常理应该告诉我,但是却没说。现在我感觉自己利益受损了,我想知道这种对方应当告知却没告知的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欺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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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判断应当告知却未告知的情况是否属于欺诈,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欺诈的概念。欺诈指的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一方通过欺骗的手段,让另一方做出了原本不会做的决定。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欺诈行为有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同时,《民法典》第五百条也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应当告知未告知是否构成欺诈,关键在于“应当告知”的信息是否为重要信息,以及未告知是否出于故意。重要信息是指那些足以影响对方当事人作出决定的信息。例如在房屋买卖中,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卖家应当告知买家,如果卖家故意不告知,这就可能构成欺诈。因为房屋质量问题会对买家是否购买以及以何种价格购买产生重大影响。 然而,如果未告知的信息并非重要信息,或者虽然是重要信息,但未告知并非出于故意,而是由于疏忽等原因,那么一般不构成欺诈。比如在一些小额商品交易中,商家遗漏告知商品的某个不太影响使用的小细节,可能就不被认定为欺诈。 如果遇到应当告知未告知的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若认为构成欺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但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对方存在故意隐瞒重要信息的行为,且该行为导致自己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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