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院了护理费还给不给?

我之前因为受伤住院,住院期间一直请了护工照顾,产生了护理费。现在我出院了,但身体还没完全恢复,生活部分还是不能自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之前的护理费还会不会继续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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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护理费给付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出院后护理费是否继续给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损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费用。在法律上,护理费的给付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因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而产生的额外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也就是说,如果出院后受害人仍然需要护理,比如身体还未恢复到能够完全自理生活的程度,那么是可以主张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这通常需要有相关的证据支持,比如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证明受害人出院后仍需要护理以及护理的期限、护理依赖程度等;或者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以此来确定是否需要继续给付护理费以及具体的护理费用。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出院后仍需要护理,一般就难以主张继续获得护理费。所以,关键在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出院后存在护理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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