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出院后护理费怎么计算,有什么具体法律规定?
我之前工作时受了工伤,现在已经出院了,但生活还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人照顾。我想知道这个护理费该怎么计算,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有个明确的说法,好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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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出院后护理费的计算和相关法律规定是有明确标准的。 首先,护理费是指在工伤职工在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时所产生的费用。对于工伤出院后护理费的计算,要依据工伤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来确定。护理依赖分为完全生活不能自理、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和部分生活不能自理这三个等级。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举例来说,如果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是5000元,若工伤职工被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那么每月可获得的护理费就是5000×50% = 2500元;若是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每月护理费为5000×40% = 2000元;部分生活不能自理则每月护理费是5000×30% = 1500元。 此外,在确定护理等级和计算护理费时,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评定。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都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其依据相关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同时,如果工伤职工的护理依赖程度发生变化,也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相应调整护理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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