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否则无效吗?
我在和别人谈生意,想发个要约出去。但不确定是不是只能发给特定的人,如果发给不特定的人,这个要约是不是就无效了?我不太懂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想弄清楚。
展开


在法律上,要约并不一定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否则就无效,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要约。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我想和你做笔生意,把我的条件告诉你,希望你能答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里并没有明确要求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通常情况下,要约确实多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比如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这里乙公司就是特定的受要约人。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也可能构成要约。像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比如商家在报纸上刊登广告,明确表示有某款商品,价格多少,数量有限,先到先得等,这种广告虽然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的,但它内容具体确定,并且表明了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所以就构成了要约。所以,要约不一定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才有效。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