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邀约是否属于法律行为?

我在和别人谈合作的时候,发了一份邀约。我不太清楚这个邀约在法律上算不算是一种法律行为。我想知道如果我发出邀约后又不想合作了,会不会有法律责任,所以想搞明白邀约到底是不是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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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要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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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约,在法律术语中通常称为要约,它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要约,就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当发出要约时,意味着发出者有订立合同的意愿,并且对要约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表达,这是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一旦生效,就会对要约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比如,商家在广告中明确表示某种商品以特定价格出售,这就可能构成一个要约。如果消费者按照广告要求做出承诺,商家就必须按照要约内容履行合同。不过,要约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是可以撤回或撤销的。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所以,邀约(要约)是一种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的行为,发出要约需要谨慎考虑,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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