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一个月不批准我的辞职报告,是否合法?
我向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都过去一个月了单位还是不批准。我很着急,不知道单位这么做合不合法,我到底能不能顺利离职,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权益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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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单位一个月不批准辞职报告是否合法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辞职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律上是指劳动者单方面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意味着,劳动者提出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只要履行了提前通知的义务,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际情况中,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里的“三十日”是预告期,是为了给用人单位一定的时间进行工作交接和人员安排。当劳动者按照规定提前三十天提交了书面辞职报告,时间一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自动解除。也就是说,即使单位不批准,只要满足了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这一条件,劳动者就可以离职。 不过,在离职时,劳动者也需要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例如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劳动者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等。 所以,单位一个月不批准辞职报告,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不合法的。劳动者无需经过单位批准,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若遇到单位以不批准辞职为由阻拦劳动者离职,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比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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