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收费是否有看管义务?
我在商场停车场停车并交了停车费,出来发现车被刮花了。我找停车场管理方理论,他们说只提供车位,没有看管车辆的义务。我就想问问,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到底有没有看管车辆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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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停车收费是否包含看管义务,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停车场和车主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那么停车场就有看管车辆的义务。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当车主把车停进停车场,停车场收取费用,同时给车主发放停车凭证等,就可以看作车主将车辆交付给停车场保管,停车场接受了这种保管委托,双方的保管合同就成立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管期间,如果车辆出现损坏、丢失等情况,停车场作为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停车场仅仅是提供车位供车辆停放,并未与车主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只是一种场地租赁关系,那么停车场一般就没有看管车辆的义务。在场地租赁关系中,停车场只是将场地出租给车主使用,就像房东把房子租给租客,租客自己负责屋内物品的安全一样。车主把车停在车位上,自行承担车辆的保管责任。不过,即便如此,停车场也需要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保证停车场设施安全、秩序良好等。如果停车场没有尽到这些基本义务,导致车辆受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判断停车收费是否有看管义务,关键在于确定双方形成的是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关系,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停车场的管理模式、收费标准、是否有相关提示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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