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动投案是否属于自首?
我之前和人发生冲突打了架,后来警察传唤我去派出所了解情况,我就去了。我心里一直很纠结,我这种被传唤去的情况算不算是被动投案啊?这种被动投案在法律上到底属不属于自首呢?我特别想弄清楚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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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要判断被动投案是否属于自首,需要从自首的定义和构成条件来详细分析。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这里面涉及到“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关键要素。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群众扭送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对于被动投案的情况,比如被司法机关传唤、采取强制措施后到案等,一般不符合自动投案的典型特征。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这种情况可以以自首论。 举个例子,如果某人因盗窃被警方传唤到案,在接受调查过程中,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他之前的抢劫犯罪行为,那么对于抢劫这一罪行,他就可以构成自首。 所以说,单纯的被动投案本身通常不属于自首,但如果在被动投案后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其他罪行等符合自首条件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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