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公安传唤后到案不认罪是否属于自首?
我被公安传唤后到了案发现场,但我觉得自己没犯罪所以不认罪。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算不算自首,想知道经公安传唤后到案且不认罪,从法律角度看能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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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在法律上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 首先分析“经公安传唤后到案”这一情况。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通常强调的是犯罪嫌疑人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虽然被公安传唤,表面上看是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要求,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接到传唤后,能够主动到案,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其一定的主动性,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自动投案。不过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果是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司法机关掌握了一定的线索,只是通过传唤的方式让其到案,这种情况下的主动性就会相对较弱。 接着看“不认罪”的情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的核心要件之一。“如实供述”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如果到案后不认罪,也就是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那么即使是自动投案了,也不符合自首中如实供述这一关键条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所以,经公安传唤后到案不认罪一般是不能认定为自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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