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通过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是否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我公司一直在自行研发一些新技术,最近听说同行说我们这样获取商业秘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我不太理解,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不是很正常的商业行为吗?想了解下在法律上,通过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到底属不属于不正当竞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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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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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活动中,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而关于通过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需要从法律规定和相关概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这三个特征。 接着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而自行研发和反向工程并不在这些不正当手段之列。自行研发是企业通过自身的智力劳动和技术投入,独立创造出与他人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这是企业自身创新能力的体现,是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例如,某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经过多年的研发,开发出了一项新的生产工艺,即使该工艺与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相似,但由于是自行研发所得,就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向工程则是指通过对合法取得的产品进行解剖、分析等手段,从而获得其中的技术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但是,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之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只要反向工程的手段是合法的,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商业道德,那么通过这种方式获得商业秘密就是被法律所允许的。 综上所述,通过自行研发或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通常情况下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既保护了企业的创新积极性,也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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