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完毕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我之前被判了缓刑,现在缓刑执行完了。最近因为一些事情又可能涉及犯罪,我很担心。想知道像我这种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罪的情况,在法律上会不会构成累犯啊?心里一直没底,希望能有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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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明确缓刑执行完毕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我们首先得了解什么是缓刑和累犯。 缓刑,简单来说,就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比如张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五年执行,在这五年考验期内,如果他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等情况,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再执行了。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而累犯,是指因犯罪而被判处一定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累犯又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中有明确规定。 那么,缓刑执行完毕再犯罪是否构成累犯呢?答案是不构成。因为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既然原判刑罚都没有执行,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这一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例如李四被判处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之后他又犯罪了,由于之前的刑罚没有实际执行,所以不能认定他构成累犯。所以,从法律规定和原理来讲,缓刑执行完毕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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