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否由办案单位执行?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警方说要对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我不太清楚这个监视居住是不是由办案的单位来执行,这关系到我后续的一些安排,所以想问问法律上对于监视居住的执行主体是怎么规定的。
展开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从概念上来说,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但又不像逮捕那样完全剥夺其人身自由。比如,被监视居住的人可以在指定的居住场所内生活,但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 在执行主体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虽然办案单位可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但具体执行监视居住的是公安机关。例如,如果是检察院办理的自侦案件,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那么实际去执行监视居住相关要求的是公安机关。 这一规定的意义在于,公安机关具有专业的警力和执行能力,能够更好地保障监视居住措施的有效实施,同时也避免了办案单位既负责案件办理又负责执行强制措施可能带来的权力集中等问题。所以,监视居住不是由办案单位直接执行,而是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