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员工是否有说好的年终奖?


在法律层面,判断离职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说好的年终奖,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年终奖的概念。年终奖通常是企业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员工表现等因素,在年末给予员工的一种额外奖励。它并不是员工工资的固定组成部分,但如果企业与员工有相关约定,那么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如果企业在劳动合同、员工手册或者其他书面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和标准,并且约定离职员工符合一定条件也可以获得年终奖,那么企业就应当按照约定执行。例如,规定只要员工在过去一年中工作满一定时长,并且完成了相应的工作任务,即使中途离职也能按比例获得年终奖。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发放年终奖给符合条件的离职员工,就属于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企业与员工关于年终奖的约定,属于合同的一种形式,受法律保护。 如果企业没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往年度给离职员工发放年终奖的惯例,或者在员工离职时承诺会发放年终奖,那么从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发,企业也应当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企业不能随意违背自己的惯例或承诺。 然而,如果企业既没有相关书面约定,也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惯例,并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离职员工不享受年终奖,那么企业不发放年终奖给离职员工可能是合法的。不过,企业的规章制度必须是经过合法程序制定并向员工公示的,否则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