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看望能算探视吗?
我在和孩子父亲离婚后,他不让我正常探视孩子,我只能趁他不注意的时候偷偷去看望孩子。我就想知道,我这种偷偷看望孩子的行为,在法律上能叫做探视吗?这会不会有什么法律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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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在法律上一般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这里的探视通常是在合理、合法且双方知晓并配合的情况下进行的,目的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的情感交流和联系,同时也保障子女能够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关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偷偷看望不能算法律意义上正常的探视。正常的探视应该是按照双方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的方式和时间来进行,并且需要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给予协助。偷偷看望这种行为可能会破坏双方之间的信任关系,也可能会对子女的生活和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协助另一方进行探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障自己的探视权。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对探视的方式、时间等作出判决。这样才能使探视权得到合法、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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