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

我有一笔债权有担保物权,现在债务人破产了。我听说破产要先支付破产费用,我就想知道我这个有担保物权的债权,能不能比破产费用优先受偿呢?不太清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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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 #破产费用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担保物权是否优先于破产费用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的不动产、动产或权利等为债权设定的一种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常见的抵押、质押等。而破产费用则是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为了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像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表明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同时,该法第四十一条对破产费用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从清偿顺序来看,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在破产程序中,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先于普通债权进行清偿。而破产费用虽然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产生的,但它并不优先于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是基于物权的属性,这种权利在法律上具有很强的保障性。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优先受偿是针对担保财产而言的。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担保债权,未受偿的部分就会转为普通债权,和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清偿之后,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总结来说,担保物权在其对应的担保财产范围内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这一规定既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市场经济中担保制度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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