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在精神病医院算不算是指定监视居住人?

我有个朋友被送到精神病医院了,不知道这种情况在法律上能不能算指定监视居住人。我不太清楚指定监视居住的具体定义和适用范围,也不了解在精神病医院的情况符不符合这个定义,想问问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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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监视居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指定监视居住这个法律概念。指定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是又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或者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在特定的、符合规定的地点进行,并且要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生活和安全,同时要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中有明确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而精神病医院主要是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的医疗机构。被送到精神病医院的人通常是因为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需要接受专业的医疗照顾和治疗。 一般情况下,在精神病医院不算指定监视居住人。指定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措施,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的,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而在精神病医院的人员是基于医疗需求进入的,和刑事诉讼中的指定监视居住没有直接关联。不过,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患有精神疾病,需要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并且经过法定程序被决定指定监视居住在该精神病医院,那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就可以认定为指定监视居住人。但这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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