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履行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我遇到了行政机关让别人代我履行义务的情况,不太确定这是不是行政强制措施。我想知道代履行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行政强制措施,它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关系,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能说明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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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履行并不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简单来说,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控制手段,目的是为了保障后续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也就是说,代履行是在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采取的一种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该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由此可见,代履行被明确规定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而非行政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代履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着不同的概念和性质,代履行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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