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它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需要从刑事强制措施的定义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有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这些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而传唤并不在这五种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之列。传唤的性质更倾向于是一种通知手段,它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接受询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传唤与刑事强制措施存在明显区别。刑事强制措施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特征,而传唤虽然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但程度相对较弱。被传唤人在接受传唤时,人身自由并没有被完全限制,只是需要按照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在传唤结束后,被传唤人可以自由离开。 综上所述,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它只是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调查案件事实而采取的一种通知方式。不过,被传唤人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如果拒绝传唤,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措施,比如被拘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