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查到过期食品,供货商有责任吗?


当市场监管查到过期食品时,供货商是否有责任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在食品交易中,供货商有义务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供货商有责任保证所供应的食品在交付时是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在保质期内的。 如果供货商明知食品已过期仍然供应,或者在运输、储存过程中没有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操作,导致食品提前过期,那么供货商显然是有责任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超市等食品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食品过期且能说清进货来源,供货商要承担主要责任。 然而,如果供货商提供的食品在交付时是在保质期内的,但由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储存、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食品过期,那么供货商通常不承担责任。比如超市没有按照食品的储存要求设置合适的温度、湿度环境,使得食品提前过期,这种情况下责任主要在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所以食品经营者需要格外注意对食品的储存和管理。 综上所述,判断供货商是否对过期食品承担责任,关键在于确定食品过期的原因是出在供货环节还是食品经营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