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别除权是否有成立时间限制?

我在处理一些债务相关事务时,听说了别除权这个概念。不太清楚别除权在成立时间上有没有什么规定,担心自己因为不了解时间限制,导致相关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想知道别除权成立到底有没有时间限制,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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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或者法定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就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这些有特定担保或优先权的债权人,能先从特定财产里拿到自己的钱,不用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排队等。 关于别除权的成立时间限制,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中有相关规定。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而担保物权的设立通常要遵循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担保物权需在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设立才有效。比如,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对于需要登记的抵押物),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也就是说,别除权的成立依赖于担保物权的合法有效设立,其时间点要符合物权法等规定的设立时间要求。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要行使别除权,其担保物权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就已经合法成立。如果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才设立的担保物权,通常是不能构成别除权的。因为破产法的目的之一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如果允许在破产申请受理后随意设立担保物权形成别除权,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例如,《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别除权成立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要防止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时通过不合理的担保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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