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吊销驾驶证交警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
我发现有个交警在处理一些应该吊销驾驶证的案件时,没有按照规定吊销涉事人员的驾驶证。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交警会不会构成玩忽职守罪呢?我不太懂法律,就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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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于交警未吊销驾驶证的情况是否构成玩忽职守罪,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交警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依法执行交通管理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一些特定的交通违法行为,交警应当依法吊销涉事人员的驾驶证。这是交警的法定职责,如果不履行该职责,就属于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范畴。 然而,仅仅是未吊销驾驶证并不必然构成玩忽职守罪。构成玩忽职守罪的关键在于是否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等情形。 如果交警未吊销驾驶证的行为,没有导致上述重大损失的后果,那么通常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可能会面临内部的纪律处分等。但如果因为未吊销驾驶证,涉事人员继续违法驾驶,进而导致了符合上述立案标准的重大损失发生,那么交警就可能被认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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