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共犯算共同过失犯罪吗?
我想了解交通肇事罪方面的法律知识。我有个朋友涉及交通肇事,有人说他和其他人构成共犯,但我不太清楚这种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不是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想弄明白这里面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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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交通肇事罪共犯是否算共同过失犯罪,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首先是交通肇事罪,它指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共同过失犯罪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表明共同过失犯罪,是二人或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刑法不把它作为共同犯罪来处理。 而交通肇事罪中的共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在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所说的共犯,并非传统意义上基于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的共犯。 从本质上来说,交通肇事罪本身是过失犯罪,通常情况下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事故发生。然而,在交通肇事罪共犯的情形中,指使者在明知肇事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指使肇事人逃逸,这种指使行为带有故意的成分,其故意内容是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并不属于共同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交通肇事罪共犯与共同过失犯罪是不同的概念。交通肇事罪共犯中存在故意指使逃逸的情况,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中各行为人都出于过失的特征。我们在判断时,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准确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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