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发放的差旅费津贴是否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会给我们发放差旅费津贴。我不太清楚这笔津贴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工资薪金。我想了解下,差旅费津贴在法律层面到底属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呢,这关系到我的一些权益和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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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单位发放的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里的津贴通常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而差旅费津贴是对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餐费等费用的一种补偿,是员工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的弥补,并非员工因任职或受雇本身所获得的额外报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所以,差旅费津贴和工资、薪金在概念和性质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它不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进行计税等相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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