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断三清是否有法律依据?


“两断三清”通常是在一些环境整治、安全治理等专项行动中采取的措施,“两断”一般指断水、断电;“三清”指清理违法建筑、清理违法经营、清理违法排污。这种措施是有一定法律依据的。 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在一些违法排污的情形下,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可以有效制止其违法行为继续造成环境污染,是符合该法律规定精神的。 对于违法建筑的清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为了保障拆除违法建筑工作的顺利进行,采取断水断电等辅助措施也是合理合法的。 在市场监管领域,对于违法经营行为,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等职权。在必要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来制止违法经营行为的持续,也是有相应法律基础的。 不过,相关部门在实施“两断三清”措施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例如,要提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如果当事人对“两断三清”措施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