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建拆除有法律依据给予补偿吗?
我家有一处建筑,最近被告知是违建要拆除。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就想问问违建拆除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补偿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来判定是否有补偿的,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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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建拆除一般情况下是没有补偿的。首先来解释一下违建,简单说就是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建造的建筑。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这是因为违法的建筑物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 比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如果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要是逾期不改正的,就可以拆除,这种情况下拆除是没有补偿的。 不过也有特殊情况,如果行政机关违法作出拆除决定,并进行强拆,那么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例如行政机关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在没有充分调查认定的情况下就拆除了建筑,这种违法拆除行为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当事人可以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行政赔偿。 相关概念: 违建:即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强拆:指在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等合法情况下,通过行政或司法手段强制拆除其房屋等建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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