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否属于事实行为?
我不太理解不当得利和事实行为的关系,搞不清楚不当得利到底是不是事实行为。想弄明白这里面的法律逻辑,希望能有人从法律规定和原理的角度,给我讲讲不当得利到底算不算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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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不当得利是否为事实行为,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不当得利和事实行为。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情况。简单来说,就是你得到了不该得的好处,还让别人受了损失。例如,你去超市买东西,收银员多找了你钱,你明知多找了却没有归还,这多找的钱对你而言就是不当得利。 而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做这件事的时候,你可能没想着要产生什么法律效果,但法律规定它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比如,你在河边捡到一颗无主的宝石,这就是一个事实行为,不管你当时有没有想到会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法律都规定这颗宝石的所有权归属会有相应的处理。 判断不当得利是否为事实行为,关键看它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意思表示就是你心里想着要做某件事,并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法律行为一般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不当得利的构成,并不要求获利人有追求不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只要客观上存在一方获利、另一方受损且无合法依据的情况就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这表明,只要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管得利人主观意愿如何,都要承担返还利益的法律后果。所以,不当得利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不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转移,因此它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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