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童工进行高空作业是否违法?


使用童工进行高空作业是违法的。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童工”的概念。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基本准则。其次,关于高空作业,它属于危险作业的范畴。对于未成年人,特别是童工的保护更为严格。《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同时,该规定第三条指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而高空作业这种危险工作,对于童工来说更是绝对禁止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高空作业显然属于危险性较高的劳动,对于身心发育尚未成熟的童工来说,极易造成身体伤害。一旦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并安排高空作业,将会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若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总之,使用童工进行高空作业不仅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的基本法律规定,还违反了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相关规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