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高利贷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我正在办理离婚,婚姻期间另一半借了高利贷,现在债主找上门要求我一起偿还。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离婚时的高利贷到底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呢?我需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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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离婚时高利贷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高利贷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高利贷指的是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在我国,民间借贷中,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利息,法律是不予保护的。而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对于离婚时的高利贷,如果这笔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借的,或者一方借了之后另一方进行了追认,那么不管是不是高利贷,都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过,即便认定为共同债务,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利息部分,是不用偿还的。 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高利贷,就要看这笔钱的用途了。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为了给家里买房、孩子上学、家人看病等支出而借的,那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要是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比如一方拿去赌博、吸毒等,且债权人没办法证明这笔钱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那么这笔高利贷就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也就不用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离婚时高利贷是否算夫妻共同债务,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债务的形成方式、用途等多方面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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