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


高利贷是否属于不当得利,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高利贷和不当得利。高利贷指的是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收取的利息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简单来说,就是不该拿的钱拿了,还让别人受了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也就是说,民间借贷中,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是不保护的。 从法律关系上看,如果借款人已经按照高利贷合同支付了超过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那么对于超出部分,出借人取得这部分利益就没有合法依据,因为法律不支持这么高的利息。这种情况下,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利息,就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这部分多支付的利息。 例如,甲向乙借款,约定年利率为 30%,而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折算下来年利率为 15%。甲按照 30%的利率支付了一年的利息后,发现利息过高。此时,超出 15%利率的那部分利息,乙就属于不当得利,甲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乙返还。 然而,如果借款人尚未支付利息,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按照高利贷合同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对于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但这并不直接等同于这部分未支付的高额利息就是不当得利,因为不当得利通常是指已经取得的利益。 综上所述,高利贷中超过法定利率上限且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部分,一般可认定为出借人的不当得利,借款人可依法要求返还;而未支付的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利息,不存在已经取得不当利益的情况,不构成不当得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