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商业折扣时增值税是否要扣除?
我在做企业财务工作,公司最近有给予商业折扣的情况。我不太清楚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这部分商业折扣的金额要不要从销售额里扣除,这样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的缴纳数额,所以想问问在法律规定上,给予商业折扣时增值税到底要不要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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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通俗来讲,就是企业为了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比如,一件商品标价100元,企业为了多卖出去,给打个9折,这少收的10块钱就是商业折扣。 在增值税方面,对于商业折扣相关的处理,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这意味着,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把销售额和商业折扣额清楚地写在同一张发票上,那么在计算增值税时,就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金额来算,也就是扣除商业折扣部分后再计算增值税。这样做能让企业缴纳的增值税相对减少。但要是折扣额是另外开发票的,不管企业在自己的财务上怎么处理这个折扣,在计算增值税时,都不能把折扣额从销售额里减去,还是得按照没折扣前的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所以,企业在处理商业折扣和增值税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发票的开具规范,以确保符合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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