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账单上写了自愿赠予是否有用?
我之前和别人有经济往来,有个账单。后来我在这个账单上写了自愿赠予这些钱给对方。现在我有点后悔了,不知道当时在账单上写的自愿赠予有没有用,这钱我还能不能要回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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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账单上写了自愿赠予是否有用,需要从不同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赠与的概念。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从法律角度讲,它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赠与人愿意给,受赠人也愿意要,赠与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意味着,在账单上写了自愿赠予,一般可以视为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还需要看受赠人是否有接受的意思。如果受赠人明确表示接受,那么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不过,赠与合同在一定情况下是可以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如果赠与的财产还没有转移给受赠人,比如钱还没给对方,赠与人一般是可以撤销赠与的。但如果财产已经转移,通常就不能随意撤销了。不过也有例外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所以,在账单上写了自愿赠予,不能简单地说一定有用或者没用。需要看赠与财产是否已经转移,以及是否存在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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