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有哪些问题?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中涉及的要点。 首先,需要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它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简单来说,就是在处理犯罪的同时,让受害者能获得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物质损失的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强调的是物质损失。从法律层面来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通常是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这是因为立法者考虑到刑事诉讼主要是解决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而附带民事诉讼主要是针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例如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中,受害者家属不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然而,受害者并非完全没有途径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者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种情况下,只要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比如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精神障碍等,法院就可能会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另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比如,侵权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且手段恶劣,给受害者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创伤,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能会相对较高。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较为复杂。受害者需要清楚不同途径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