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正当防卫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特殊正当防卫,指的是公民在某些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情形下所享有的一种防卫权利。它和一般的正当防卫有所不同,能在面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时,赋予公民更有力的自卫手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特殊正当防卫的法律依据。 首先,特殊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特定的暴力犯罪。这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比较明确的几种犯罪行为。“行凶”一般指的是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比如持凶器对他人进行攻击等。“杀人”就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抢劫”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强奸”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绑架”是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其次,这些犯罪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也就是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比如,当抢劫犯正在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抢夺财物时,受害人就可以进行特殊正当防卫。如果不法侵害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结束了,那就不能再进行特殊正当防卫了。例如,抢劫犯抢完东西已经跑远,这时候就不能再对其实施所谓的“防卫”行为了。 再者,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或者轻微的暴力行为,是不能适用特殊正当防卫的。比如两人发生口角,一方推搡了另一方一下,这种情况就不满足特殊正当防卫的条件。 最后,虽然特殊正当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也不能滥用这项权利。在实际情况中,要根据具体的情形来判断是否真的有必要采取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防卫行为。比如,当面对持刀行凶者时,如果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制止其侵害行为,就不一定要将其置于死地。总之,特殊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保护自身安全的重要权利,但在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来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