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受贿罪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受贿罪需要注意多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主体方面,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规定,这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简单来说,就是在这些特定单位里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才有构成此罪的主体资格。 其次是行为方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才构成受贿罪。比如官员利用自己负责项目审批的职务便利,向项目申请人索取钱财,或者收受钱财后为其在项目审批上提供便利。而且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受贿论处。 再者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一些相似情况的界限。比如与接受正当馈赠的界限,要从给予方与接受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给予方是否要求接受方为其谋取利益、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给予与接受的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以及接受财物的数额与价值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是正常亲友间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且公开的馈赠,一般不认定为受贿;而以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的,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另外,关于退还或上交财物的情况,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但如果是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 最后,犯罪数额和情节对认定受贿罪也很关键。个人受贿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达到相应数额标准或者具备严重情节,才构成受贿罪。 相关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实际为他人谋取到了利益,也包括承诺、着手为他人谋取利益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