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院以物抵债有什么新规?


以物抵债指的是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拍卖、变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同意接受该财产来抵偿债务的一种执行方式。在江苏法院出台以物抵债新规之前,以物抵债在司法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相关的规定和操作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对以物抵债作出了一些基础规定。比如,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申请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江苏法院的以物抵债新规可能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情况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例如,新规可能会对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进行更加明确的界定。可能明确规定在哪些类型的案件中更适合以物抵债,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优先考虑以物抵债。同时,新规或许会对抵债财产的评估方式作出新的规定。为了保证抵债财产价值的公平合理,可能要求采用更加科学、公正的评估方法,比如引入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并且对评估机构的资质和评估程序进行严格规范。 对于抵债财产的交付和过户问题,新规也可能有新的举措。可能会简化交付和过户的流程,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会对在交付和过户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如税费承担、产权瑕疵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新规还可能会加强对以物抵债过程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出现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等违法行为。通过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以物抵债的公平、公正、公开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