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鉴定的鉴定时机该如何判断?
我遇到了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不太清楚在江苏省到底什么时候做鉴定才合适。想了解一下不同类型的伤情或者案件,判断鉴定时机有没有具体标准,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好让我把握好鉴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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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江苏省,判断司法鉴定的鉴定时机,首先要明确一般原则。按照规定,鉴定通常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此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 。 具体来说,不同情况有不同的时间要求。对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比如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不过接受委托时要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 像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 ,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 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等情况,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 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例如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如果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延长。 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 另外,在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方面,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第二十七条,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相关概念: 原发性损伤:就是受伤当时直接造成的身体损伤。 并发症:是在原发性损伤之后,因为这个损伤而引发的其他病症。 临床治疗效果稳定:指经过治疗,病情不再发展变化,身体状况相对固定了。 “三期”评定:指对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的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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