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吉林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是怎样的?

我在2013年遭遇了人身损害,涉及到赔偿问题。我想知道吉林省当年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执行标准具体是怎样的,这些标准包含哪些方面,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的,希望了解清楚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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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身损害赔偿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吉林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中,是有一系列明确标准的。首先来了解一下人身损害赔偿这个概念。人身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一个人的身体受到伤害或者生命权、健康权等受到侵害时,由侵权人给予受害人相应的经济赔偿。这种赔偿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因为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在吉林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里,赔偿项目涵盖多个方面。医疗费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这意味着受害人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费用票据,以此作为索赔的依据。 误工费呢,该解释第二十条指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收入状况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这是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这些标准和规定,都是为了保障人身损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让受害人能够在遭受损害后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受害人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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