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在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它是为了保障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身体和经济上的损失能得到合理补偿。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是医疗费,这是指因治疗交通事故所受伤害而产生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受伤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该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根据上述解释第九条,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这一标准主要是为了补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饮食费用支出。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这是为了帮助受害人恢复身体,补充必要的营养。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因事故导致残疾的受害人未来生活和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是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这是对因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人亲属的一种经济补偿。 吉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涵盖了多个方面,各项赔偿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法。在实际处理赔偿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确保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