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中离职后入职新公司,当月两边都发工资这种情况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我月中从原来公司离职,然后入职了新公司。结果发现当月原来公司和新公司都给我发了工资,我有点担心这种情况会不会有啥问题,也不知道该怎么处理,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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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月中离职后入职新公司,当月两边都发工资的情况下,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分析相关法律问题。 首先,从工资的性质来看,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应得的报酬。原公司给你发放工资,是基于你在该公司当月已工作的那段时间所付出的劳动;新公司给你发放工资,也是因为你在新公司提供了相应的劳动。从这个角度讲,两边发放工资本身是合理的。 但是,在税务方面就有需要注意的地方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这里的综合所得就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由于两边公司在发放工资时都会按照各自发放的金额进行个税预扣预缴,而到年度汇算时,你需要将两边的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如果预扣预缴的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就可能涉及到补税或者退税的情况。 比如,假设你在原公司月中前工资收入为 3000 元,新公司月中后工资收入为 5000 元。原公司可能按照 3000 元的收入为你预扣预缴了一定的个税,新公司按照 5000 元的收入也预扣预缴了个税。但在年度汇算时,你的这两笔工资收入要合并为 8000 元来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之前预扣预缴的税额低于年度应纳税额,你就需要补税;反之,如果预扣预缴的税额高于年度应纳税额,你就可以申请退税。 另外,从诚实信用原则来讲,你有义务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如果发现存在重复发放或者发放错误的情况,应该及时与公司沟通解决。比如,如果原公司误将你整月的工资都发放给你了,你就有义务将多发放的部分返还给原公司,否则可能构成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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