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三级土地使用税是如何征收的?


土地使用税,简单来说,就是对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来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目的在于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在吉林省,三级土地使用税的征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是征收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征收。其中,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三级土地通常是根据当地政府对土地的等级划分确定的,一般是土地条件、经济发展程度等相对处于中等水平的区域。 关于征收标准,吉林省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将土地划分为不同等级,并确定相应的税额标准。一般来说,三级土地的税额会低于一级、二级土地,但高于四级及以下等级的土地。具体的税额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进行确定并公布。例如,可能会规定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在一定的区间范围内,如 3 - 6 元等。 征收的计算方式,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 适用税额。这里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后再作调整。 在征收时间上,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情况下,可能是按季度或者半年缴纳。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还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等,免征土地使用税。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也可能会有一定的减免税政策,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的税务部门。 总之,如果您在吉林省拥有三级土地,要及时了解当地具体的土地使用税政策,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并缴纳土地使用税,避免因未依法纳税而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