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裁判规则是什么?


在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法律有着相应的裁判规则,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面将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一些高空抛物等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有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这里所说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就是指在发生侵权行为的建筑物中,有可能实施该侵权行为的住户。比如在高楼抛掷物品伤人案件中,整栋楼中可能实施抛掷行为的住户,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扔东西的情况下,都要给予受害者一定补偿。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受害者往往难以独自查明具体侵权人,为了让受害者能够得到一定的救济,所以让可能的责任人承担补偿责任。 其次,对于共同危险行为导致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就是指多个人都实施了可能会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但不知道具体是谁的行为实际造成了损害。比如多人一起向一个方向扔石子,其中一颗石子砸伤了人,但不知道是哪个人扔的石子造成的伤害,那么这些扔石子的人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意味着受害者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运用证据规则来尽量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法院也会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如果有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指向具体侵权人,那么就按照实际查明的情况进行裁判。如果确实无法确定,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处理。 综上所述,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的裁判规则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情况,既要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也要合理分配责任,避免让无辜的人承担过重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