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协议管辖,简单来说,就是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它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的自由选择权,让他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来确定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协议管辖的基本法律依据。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协议管辖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有效。首先,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必须是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像人身关系纠纷,比如婚姻、收养等纠纷,就不能适用协议管辖。这是因为人身关系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和法定性,不能由当事人随意约定管辖法院。 其次,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可以是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也可以是单独的管辖协议。这样规定是为了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得到明确体现,避免日后产生争议。 再者,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例如,被告住所地是被告居住的地方,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实际履行的地点,合同签订地是合同签署的地方,原告住所地是原告居住的地方,标的物所在地是争议标的物所在的地方等。选择这些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 最后,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标的额等因素,来确定不同级别的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改变。比如,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当事人就不能通过协议选择其他法院管辖。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管辖法院不符合上述条件,那么该协议管辖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此时,案件将按照法定管辖的规定来确定管辖法院。所以,当事人在签订协议管辖条款时,一定要仔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协议的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