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的司法解释和认定是怎样的?
我开车和别人的车发生了点刮擦,当时心里一慌就直接开走了。事后想想很害怕,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算不算肇事逃逸。我想了解下肇事逃逸在法律上是怎么解释和认定的,好判断自己的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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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简单来说,就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行为人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而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在认定肇事逃逸时,关键在于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如果只是因为害怕现场受到受害者家属的殴打等临时躲避,但之后主动投案并配合处理事故,一般不认定为肇事逃逸。相反,如果发生事故后直接离开现场,没有报警、救助伤者等行为,且事后也未主动承担责任,就很可能被认定为肇事逃逸。此外,即使事故情节轻微,没有达到犯罪标准,但只要有逃避法律追究的逃跑行为,也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会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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