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在做生意的过程中,遇到有人提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获取一些利益。但我不太清楚这其中的法律界限,也害怕触犯法律。所以想了解一下,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司法解释到底是怎样规定的,这在法律上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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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来说,就是没有真实的交易,却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然有交易,但开具的发票金额、数量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这里的虚开,不仅包括在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情况下的开具,也包括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情况。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税收征管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企业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因虚开行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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